最近几个月,长沙二手房市场不断升温,特别是长沙“3·18”限购限贷新政实施,不动产登记中心甚至出现通宵排队等办业务的现象。随着二手房交易数量的攀升,随之产生的买卖纠纷也增多,不少人因为不熟悉政策,不了解行情,稀里糊涂签字;还有人遭遇业主坐地起价甚至一房多卖。二手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哪些方面容易出现纠纷?一旦对方违约,该如何维权?
案例1
付了定金,业主还将房高价卖给别人
违约方只需赔偿定金吗?
买二手房签了合同,付了2万元定金,业主却把房子高价卖给了别人,还声称愿意退定金并赔偿2万元。而在这一个月里,房价又涨了不少,同样的价格很难再买到同样的房子。气愤的买房者杨先生将业主告上了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近日,法院判决赔偿房价10%的违约金。
2016年9月,长沙杨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开福区福元西路某小区三室两厅的房子,跟业主陈女士聊得很顺利,很快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总价96万元,首付30万元,杨先生在当年10月20日前付清首付款。签订合同当天,杨先生付了2万元定金。
可当杨先生准备好首付款,办理好银行贷款抵押审批后,却被陈女士告知,房子不卖了,已经卖给别人了。杨先生气愤不已,在合同签订一个多月里,房价一直在涨,他很难再以同等价格买到合适的房子。于是他向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他房屋成本增加等费用共计21万多元。
陈女士一方则称,合同没能履行是由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原、被告双方以及中介公司一直在协商和沟通。杨先生在未到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情急之下才将房屋卖给他人,她认为,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均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客观上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方违约。违约金额方面,合同载明了卖方违约的情况,当卖方逾期履行超过5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守约的一方有权选择违约金条款或是定金条款。杨先生要求采用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方式,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杨先生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成本增加18.9万元,他提交的证据并不确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的违约责任适用违约金条款,按支付转让成交价即96万元的10%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向杨先生赔偿9.6万元的违约金。
案例2
先付赎楼的首付款,还是先办委托公证
买卖双方闹上法庭
想买的二手房还在银行有贷款,先付首付款赎楼,还是先由卖家办理委托公证?买卖双方僵持不下,卖家以此借口要解除合同。一心买房的长沙黄女士把卖家林女士起诉到长沙芙蓉区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卖家赔偿2万元违约金以及6400元中介费。
2022-02-15 10:11
2022-02-15 10:04
2022-02-15 10:03
2022-02-15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