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人:●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要求登记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登记人:●要求借名人腾退房屋●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3 案件数据
二中院2013年审结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共计179件,其中涉及借名购房纠纷案件24件,占13.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03件,其中涉及借名购房纠纷案件13件,比例仅为3.2%。
2013年至2015年6月审结的93件借名购房纠纷案件中:
仅有5件有书面借名购房协议。
仅3件为单位借用个人名义购房,其余90件均为个人之间借名购房。
90件个人借名购房案件中,78件发生在亲属之间,占此类案件的83.8%。
■ 法官提醒
借名应签书面协议保留证据
针对借名购房行为存在的风险,二中院法官建议借名者不要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借名购房人,借名人与登记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房屋的产权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出资人在支付房款时留存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证据,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此为依据向对方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对登记人法官建议,应就房款支付、贷款偿还以及因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责任义务等事项作明确的书面约定,以防止借名人未能及时还贷导致银行向登记人主张权利时,登记人由此遭受损失。
2022-02-1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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