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的委托销售方,长沙网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巍坦诚,该公司在东业上城芙蓉壹号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有意购房的市民收取了信息服务费。2016年11月初,该公司被相应部门查处后,已经停止收取费用,并退还了80余笔费用。他认为,信息服务费的存在是有必要的。“收取‘门槛费’是房地产市场的普遍做法,也是购房者表达购房诚意的一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混乱。”
曾巍告诉星辰全媒体记者,芙蓉区东业上城芙蓉壹号楼盘暂停销售的情况属实,暂停原因是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被其它公司正常收购,现在正处于项目、人员交接时期。该楼盘何时重新开始销售,以及售价多少,都是未知数。对于周女士提出要求,曾巍表示:“不可能满足。”他认为,《团购优惠协议书》只是种购房意向的表达,不具有与《预订房屋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房子不能卖了,我把信息服务费退还给她,同样的,她若是不想买房了,也可以把信息服务费要回去,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在《团购优惠协议书》特别说明第三条约定:“当您没有成功购房或取消了购房计划,或因任何原因放弃购房,您可以在开盘后联系长沙网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退还您已支付的信息服务费。办理退款无手续费用,全额退还,长沙网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承担退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以及任何第三方的相关责任。”周女士属于被动取消购房计划,能否索赔这段时间2万元信息服务费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呢?曾巍回复:“按照约定,我们不会支付利息。如果说约定中没有凸显出‘被动’取消购房计划的情况,我们会在以后的约定中注意抠字眼儿的。”
如果开发商明知公司将被收购却不告知消费者
还收取诚意金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该行为就涉嫌欺诈
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文颖认为,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此事中,开发商是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情况下收取“诚意金”,已涉嫌严重违规,导致交付了“诚意金”的消费者购房目的落空,开发商存在缔约过失,却拒绝进行有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周女士的损失。
“如果开发商明知公司将被收购却不告知消费者还收取诚意金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的行为就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周文颖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周女士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之前,应认真审查开发商的证件,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开发商只有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房产证。
周文颖提醒,有意买房的市民要擦亮双眼,不要被开发商的花言巧语迷惑,一定要认准“五证”,看清购房协议书。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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