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财政部长透露,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按照评估价值征收税款。这一计税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难题,特别是评估方式是否科学——其与人们“心理账户”中的预期价值,与市场价值的比对情况,都考验着房地产税改革情况。
西方实践即是前车之鉴。如美国西弗吉尼亚州,尽管法律规定统一根据市场价值来计入评估价值,但当地评估师在实操过程中,主要依靠购买价值评估,使得西弗吉尼亚州的财产在评估时可被任意估价。同区域房产因购买时间及当时的市场价值不同,纳税人缴税出现大数倍之差。
事实上,美国房地产税虽然采用评估方法,但为简化手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容易达成交税共识,很多地方仍以购买价格为评估价格,反而形成了实际不公。
我国房地产税收改革当以此为鉴。我国在房地产税税收改革时,如果采取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就要制定详细可操作性的措施,要有严格的实施细则,防止评估过程中一方面简单异化为采取购买价值计税,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针对“不同的人”随意提高评估价值或者降低评估价值,导致征税的不公平。
(房掌柜整理来源自北京商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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