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欲用棚户改造获得的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定购书》,约定棚户改造款到位后付钱。不料这段时间房价大涨,开发商找借口不卖给他们了。近日,成都青白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后判决石某刚和顾某英老俩口胜诉,为他们讨回公道。
石某刚和顾某英是青白江区人,俩人结婚多年一直住在郊区棚户区,前几年政府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两人获得了一笔补偿款。为了改善生活,他们商议在青白江城区买套商品房。
2016年3月18日,他俩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定购书》,定购房屋一套。该订购书以手写字体载明:“此客户为棚户区改造客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客户,定金为20000.00元,剩余款项于客户棚户改造款项到账后前来支付。”当天,老两口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同年4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该房总价款为295000元,并约定以商业贷款的形式付款。当天老两口向公司支付了房款8500元,次日又按照该公司要求支付了房款1000元和车位排号费1000元。此后,双方未再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开发商也未催促或协助老两口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不料,随后青白江城区房价大涨,每平米3000多元涨到了近9000元,期间开发商两次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要求石某刚夫妇支付购房款。
2017年11月10日,老两口收到了棚户改造款,向开发商提出交付剩余房款时,开发商态度变了:不卖了。拒绝接收房款的理由是他们没有按时付款。
老俩口气坏了,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官认为,老两口与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行为与常理存在诸多相悖。
首先,在1个月时间内,未发生任何与商品房买卖相关的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未重新进行过磋商、沟通的情况下,突然将付款方式由棚户改造款支付变为按揭贷款支付,实属反常。
其次,即便双方果真商议了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变更事宜,石某、顾某均系65周岁以上的退休职工,根本不具备现行办理银行贷款的一般条件。
再次,假设变更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意见属实,那么作为收款方的公司应该会及时关注按揭贷款的办理进度,并在按揭贷款办理无果的情况下催促石某、顾某采取其他方式补足房款。
但实际情况是,在石某、顾某补足10%的购房款(即29500元)后就未再支付任何房款,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早已构成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公司却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从未催促老两口补足房款,反而在2016年9月向他俩支付了一笔补偿款,公司的这一行为与常理不符。
最后,实际支付房款并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执行,而是按《定购书》中确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来执行。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于2016年6月25日前支付首期房款59000元,占全部房款的20%,但事实上,石某、顾某于2016年3月18日支付20000元,4月23日支付8500元,4月24日支付1000元,累计正好为总房款的10%,符合石某、顾某陈述双方口头确定的付款金额。
综合以上几点,法官有理由相信预售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定购书中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条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双方仍应按照定购书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其他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二、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石某、顾某;原告在接收房屋的同时向被告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
(房掌柜整理自封面新闻、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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