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内容仍然是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主要内容。
在改革过程中如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是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的着眼点之一。
现任中农办副主任、农业部副部长韩俊曾表示,征地制度改革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在改革试点中也在摸索这方面的经验,为修改有关法律提供支撑。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至于何为“公共利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这为地方政府可根据自己需要无限制地使用土地的征收权埋下了伏笔,且预留了较大的自主操作空间。
此外,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利益分配是一大核心问题。与地方政府征地后再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相比,一些地方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额度相对较低,这个差距也成为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所在。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总体上,过往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占有份额过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农民占有份额过低。
在廖洪乐看来,我国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有五个来源,即集体农业用地及未利用土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业用地及未利用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深度开发、国有建设用地深度开发等。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再加上城市与农村土地分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以及地方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即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总量最大。”廖洪乐称。
也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垄断了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再加上可以较为“不受约束”地征收农村土地来为城市化进程以及房地产开发提供土地供给,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了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而演变成地方的“土地财政”。
曾测算,在扣除征地补偿等成本性支出外,自2003年的1799.1 亿元到2014年的8988亿元,这12年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约为70433亿元,年均5869亿元。
廖洪乐表示,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价格上涨较快,而征地补偿标准却没有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集体和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在上述全国人大调研座谈会中,已有地方发改委官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该官员表示,建议进一步明确征收条件,以立法形式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国务院可采用制定目录的方式,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可以采用排除法明确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征收的范围。在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建议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同价同权的原则,从不同土地资源条件和供求关系考虑,实行更合理、更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魏莉华在2017年8月也透露,新一次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总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界定,以两保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两保原则,作为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魏莉华说。
影响:土地财政还能延续吗?
之所以外界对于土地管理法的关注甚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前土地财政带来了诸多矛盾:个别地方热衷于征地但没有做好对失地农民补偿,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带来地价上涨等。
廖洪乐表示,如果土地管理法修改完成后,短期可能不会迅速改变地方的土地财政现状,但从长远看肯定能对其有一个积极的影响。
2022-02-15 09:59
2022-02-15 09:54
2022-02-15 09:52
2022-02-11 09:36